川注协〔2017〕11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经2017年12月22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设立的分所,下同)及其从业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来我省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亦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诚信自律约定
第三条 维护公众利益,树立行业形象。
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则,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 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在经营执业范围内统一受理业务,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业务;
(二)允许其他机构或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借用、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业务;
(三)转让、转包业务;
(四)以强迫、欺诈、贿赂、违规宣传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五)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第五条 坚持执业准则,恪守诚信之本。
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专职执业,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出具意见类型恰当的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审计报告中无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字;
(二)审计程序缺失,削弱风险防控,出具意见类型失当的报告;
(三)与客户及第三方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泄露客户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允许其他机构或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出具报告;借用、冒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出具报告;
(六)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业务报告;
(七)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兼职或跨所执业。
第六条 严格服务收费,践行公平竞争。
根据区域物价水平,依法依规合理制定本所服务收费标准,并在事务所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对外公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程序,根据本所服务收费标准和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投标报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恶意低价、诋毁排挤同行(对方)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二)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以串标、围标、贿赂、回扣等违规方式投标。
第七条 强化内控管理,确保执业质量。
依照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有效执行,防范执业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严格执行业务报备相关制度,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隐瞒不报;
(二)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或变相设立任何办事处、联络点、业务部等;
(三)将业务委托于非本所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负责;
(四)质量控制、保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
(五)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条款,加强自我约束,将诚信自律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将作为其创先争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综合评价评级、人才选拔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省注协将健全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约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并视违约情况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启动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惩戒措施,并将其纳入协会重点监管对象;
(三)提请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在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中予以扣分降级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省注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生效执行。
第十三条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应按照省注协的相关工作部署,及时履行签约。
由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其他从业人员履行签约。
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行负责与其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其他从业人员签约。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于事务所设立后15日内签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授权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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